(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匡九玲与伍元利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九玲,伍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匡九玲。被申请人:伍元利。2013年4月1日20时左右,驾驶人江涛驾驶鄂ABR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汉阳区江堤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道达尔加油站前左转弯行驶时,遇申请人匡九玲驾驶D24536号电动车沿江堤中路对向行驶至此相撞,造成申请人匡九玲受伤。申请人匡九玲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伍元利所有的鄂ABR1**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舒年英自愿以其所有的汉阳区显正街131号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匡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伍元利所有的鄂ABR1**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担保人舒年英所有的汉阳区显正街131号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