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广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士友与南韩村乡蒋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友,南韩村乡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广法执字第65号申请人刘士友。被执行人南韩村乡蒋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班明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刘士友与蒋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广平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4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广法执字第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张星华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颖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