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白俊朝、申秀云等与张军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张军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白俊朝,武安市西寺庄乡西寺庄村261号。原告申秀云,武安市西寺庄乡西寺庄村261号。原告白紫默,武安市武安镇王家池17号,系原告白俊朝之。原告刘静华,女1986年4月19日,汉,武安市武安镇王家池17号。系原告白紫默母亲。被告张军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诉张军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亚杰审 判 员 王学祥人民陪审员 孟保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耿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