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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白俊朝、申秀云等与张军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张军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白俊朝,武安市西寺庄乡西寺庄村261号。原告申秀云,武安市西寺庄乡西寺庄村261号。原告白紫默,武安市武安镇王家池17号,系原告白俊朝之。原告刘静华,女1986年4月19日,汉,武安市武安镇王家池17号。系原告白紫默母亲。被告张军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诉张军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朝、申秀云、白紫默、刘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亚杰审 判 员  王学祥人民陪审员  孟保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耿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