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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国土资源局与胡燕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国土资源局,胡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祁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武玉龙,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男,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温建彪,男,祁县东观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被执行人:胡燕玲。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胡燕玲违法占地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2]第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内容为限期拆除被执行人胡燕玲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49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康玲人民陪审员  孔繁荣人民陪审员  钱志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