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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被执行人于丽华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德福,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于丽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