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被执行人于丽华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德福,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于丽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