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安执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敦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字第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敦某,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张某诉敦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10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白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敦某银行存款壹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