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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安执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敦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字第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敦某,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张某诉敦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10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白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敦某银行存款壹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