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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梁银虎与赵永峰财产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虎,赵永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梁银虎,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永峰,男,汉族,农民。原告梁银虎与被告赵永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银虎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梁银虎负担。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田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