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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芝华与被执行人方正华、孙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芝华,方正华,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199-1号申请执行人:章芝华,女,汉族,住芜湖市江城国际花园。被执行人:方正华,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孙良,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芝华与被执行人方正华、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方正华、孙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芝华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0)繁民一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潘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