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向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向某,女,土家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曹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且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证书,故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且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证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