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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向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向某,女,土家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曹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且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证书,故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且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证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