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民初字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114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吴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