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奎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志堂与辛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堂,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堂。被执行人辛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2012)奎梨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向被执行人辛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辛波所有的位于天润佳湖新城18号楼3单元11室房产作价435530元,扣除该房产在工商银行抵押借款约2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志堂抵偿205530元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孙志堂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林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