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代某,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