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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侠与魏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侠,魏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赞斌,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彩媚,女,汉族。被申请人魏宇军,男。申请人张侠因与被申请人魏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宇军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WF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以8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人廖赞斌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UH9**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侠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顺利进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宇军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WF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以8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廖赞斌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UH9**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