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泽勤、黄艳灵与蒲金桂、黄志英房屋腾退纠纷一审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泽勤,黄艳灵,蒲金桂,黄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徐泽勤。申请执行人黄艳灵。被执行人蒲金桂。被执行人黄志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泽勤、黄艳灵申请执行蒲金桂、黄志英房屋腾退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邀请秦家镇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司法所长及所在村、组干部参与执行调解。其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