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滕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柳吉栋与梁仁东、张玉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吉栋,梁仁东,张玉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61号原告柳吉栋,男,1952年11月9日生,住荣成市。被告梁仁东,男,1958年7月26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张玉娥,女,住荣成市。原告柳吉栋与被告梁仁东、张玉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柳吉栋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吉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柳吉栋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