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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沈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003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严敏、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西湖区教工路浙江百瑞国际大酒店四楼棋牌室一包厢内,被害人吴某因赌博出“老千”被“郭某”(另处)发现,在吴某答应赔偿后,“郭某”为拿到赔偿款,指使华梁帮其看住吴某,华梁遂指使被告人沈某和沈振、徐克(均已判处)、赵东(另处),在浙江百瑞国际大酒店706房间、606房间对被害人吴某实施非法拘禁。至2010年9月30日10时许,被害人吴某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同案犯华梁、沈振、赵东、徐克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