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何子祥与玉田县玉田镇北白塔村经济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祥,玉田县玉田镇北白塔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953号原告何子祥,农民。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北白塔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国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祥与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北白塔村经济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子祥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子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