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戚妙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5号申请人:杭州之江设备��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妙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燕。申请人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333002033629的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9387.94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收款人为杭州雅辉贸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