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王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23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国江,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存款6927.50元(含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张克喜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永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