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李嘉昭等诉涂可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昭,陶建军,涂可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昭。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军。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可萌(JOLEENTU)。委托代理人张宇,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嘉昭、陶建军与被上诉人涂可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李嘉昭、陶建军与涂可萌尚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中,而本案须以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福民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