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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微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某、郑某甲与董某、郑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郑某甲,董某,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微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甲。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郑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某、郑某甲与董某、郑某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微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某、郑某乙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董某、郑某乙在微山县财政局支付中心转让知识产权款170000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