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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芜湖荆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路改建工程项目部、芜湖市鑫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路改建工程项目部,芜湖市鑫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被告: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星子县。被告: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鑫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荆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路改建工程项目部、芜湖市鑫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