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小征与鲁华琦、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征,鲁华琦,周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吴小征。被告:鲁华琦。被告:周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征与被告鲁华琦、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小征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