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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志强申请执行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强,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强,男,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建荣,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志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荣给付5万元(2012年度),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建荣于4月底以前给付5000元,剩余部分每季度给付5000元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建荣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2013)临法执字第001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