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颜本丛与陈建云、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本丛,陈建云,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颜本丛。被告:陈建云。被告: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路37号。法定代表人:代明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本丛与被告陈建云、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本丛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本丛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本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06.5元。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诗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