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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张雪梅抚养费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邸某某,张雪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某某,女,汉族,2001年9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邸勃,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系邸某某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雪梅,女,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系邸某某之母。再审申请人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雪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邸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代理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