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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萍与王长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苹,王长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陈苹,男。被告王长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苹诉被告王长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苹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退回原告陈苹2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