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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邹加兵与王迪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邹加兵,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迪良,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家兵诉被告王迪良侵权纠纷一案中,邹家兵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家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费用25元,由原告邹家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