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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赵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举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我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1年6月27日在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虽是同村人但双方了解不够。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发现和被告脾气不相投,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在举行仪式后我想和被告离婚,我父母对我说服教育,到2011年在我父母的干预下违心的和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随着时间的延长,我一直没有怀孕,经检查不能生育的原因在被告身上,并且被告承认在结婚前就知道自己在生育上有疾病。从此我们之间矛盾剧增,整天吵架,甚至分居,没有一个安宁的生活。自2013年农历9月7日和被告吵架后分居至今。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1.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虽经媒人介绍,但双方都认识,而且两家离得很近,经过几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2009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原告也有不生育的原因,我认为不能生育不是离婚的充足理由3.我与原告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2007年我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1年6月27日在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较好,在以后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未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感情较好。近两年双方虽然在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不能认定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双方应从家庭考虑,积极沟通,使双方和好,对家庭有利,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举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