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汪春艳与郭世英、蔡爱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春艳,郭世英,蔡爱芬,蔡建忠,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汪春艳。被执行人郭世英。被执行人蔡爱芬。被执行人蔡建忠。被执行人蔡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9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蔡如贵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产权手续过户至汪春艳(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