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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田锦栋与林青、林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锦栋,林青,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092号申请人田锦栋,农民。被申请人林青,农民。被申请人林森,居民。申请人田锦栋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青驾驶的被申请人林森所有的苏GGC2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林青驾驶的被申请人林森所有的苏GGC2x**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振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