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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春萍与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萍,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94号原告孙春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301栋上航大厦510室。法定代表人陈北翔。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