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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少奎、曹培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少奎,曹培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25号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少奎,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曹培贵,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少奎、曹培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0元,由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