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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华丹与沈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丹,沈国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7号原告:华丹。被告:沈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丹诉被告沈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丹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华丹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