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李国龙、黄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李国龙,黄穗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13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李俊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珏安、刁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国龙,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黄穗娟,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李国龙、黄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74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学晖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