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龙泉与向为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泉,向为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徐龙泉。被告向为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泉诉被告向为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事故涉及多人受伤、且均诉至法院,需等待其他伤者确定损失数额后分配交强险赔偿份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