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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刘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某组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组村民(现已死亡)。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1)灞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死亡,本院遂于2012年9月25日追加刘某某之前妻杨某某、刘某某之长子刘某某、刘某某之次子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银行账户存款。嗣后,经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表示被执行人方再行给付40000元,本案即完结。对此,被执行人刘某某予以认可。现案件款40000元已执行到位,并发放申请执行人邵军伍,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1)灞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