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井杰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井杰,女,汉族。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号招商大厦。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杰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