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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8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管先荣与陶征玉、江水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先荣,陶征玉,江水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836-1号原告:管先荣,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潘福亭,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征玉,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江水花,女,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先荣诉被告陶征玉、江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先荣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水花位于芜湖市森海都市花园小区紫竹苑40幢1单元402室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代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水花位于芜湖市森海都市花园小区紫竹苑40幢1单元402室房屋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