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中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罗述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罗述辉,张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江,男生于1984年3月27日,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四号05级,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述辉,男,生于1961年10月13日,汉族,住淳化县润镇北村,农民。被执行人张爱莲,女,生于1962年10月1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述辉、张爱莲融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9291.13元及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所有标的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整风审判员 张艳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