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环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念某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本案被告念某某已将所欠劳务费还清,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