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念某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本案被告念某某已将所欠劳务费还清,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