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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陕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3D。法定代表人李玉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陕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800万元予以保全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8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