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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刘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给被告武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刘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