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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洪明与王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明,王国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87号原告王洪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大兴川村。委托代理人金宝钟,男,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清水河林场。被告王国标(曾用名:王顺宝),汉族,农民,现住两江镇大兴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明诉被告王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明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洪明负担。审 判 长  潘月初人民陪审员  王世芳人民陪审员  周 卓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