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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广州法恩斯皮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东得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法恩斯皮具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罗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广州法恩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刘平。委托代理人伍玉林,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东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雷世昌。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婉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在光、李勤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2年12月25日因财务工作失误而将15万元转至被告的帐户。其后原告一直联系被告,但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网银界面截图打印件、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误将15万元支付至被告账号。3、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东得公司私人账号明细复印件、银行卡业务回单各1份,对账单传真件3份。证明原告客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润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曾要求原告代付其与被告的货款,而后润丰公司又自己支付了该货款,告知我方无需再付,因为这样原告的网银账户中才会留有被告公司的账户。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进行了陈述、举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其予以确认。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并��发生交易事实,但2012年12月25日,原告财务人员在打开网上银行操作界面时,因操作不慎,误将15万元划入被告帐户。至今,被告未向原告退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明知其无向被告付款的原因,而自愿汇款予被告的故意,故其汇款的行为不属赠与。因此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受了原告汇入的款项,致使原告遭受了损失,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东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法恩斯皮具有限公司退还15万元。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关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为33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共4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婉君人民陪审员  胡在光人民陪审员  李勤兴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