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代维芳与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维芳,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代维芳,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先进,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水洞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吴宏川,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女,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家林,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维芳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维芳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代维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代维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代维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龚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