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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闵亚群与鲁杰、丁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亚群,鲁杰,丁琍琴,南陵县鑫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闵亚群,男,汉族,南陵县人,身份证号码:340223197009230079,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南路南苑新村18幢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鲁杰,男,汉族,南陵县人,身份证号码:340223196202280014,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金都花园20幢203室。被执行人丁琍琴,女,汉族,南陵县人,身份证号码:340223196109250021,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南陵县鑫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6475642-2。法定代表人:鲁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7日依法委托芜湖市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鲁杰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街291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051**号)一套。2013年1月31日王小建(身份证号码:340223197203200033)以31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街291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051**号)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小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小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友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