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翁军民与吴天彪、李水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军民,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03号原告翁军民。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吴天彪。被告李水红。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军民诉被告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军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6元(已减半),由原告翁军民负担。审 判 长 田惠仙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