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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魏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仲 磊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