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华壹,北海市银海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欧华壹,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铜鼓岭九巷**号。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林业局,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赖晓云。申请执行人欧华壹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字(2012)第12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